112年度臺南市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表揚
壹、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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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揚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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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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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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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長青志工團1年以上之志工小隊。
二、志工小隊人數須達20人以上。
三、志工小隊需具有服務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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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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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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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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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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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薦方式:
由各區公所/各局處依符合推薦標準者推薦。
二、檢附文件
1. 推薦表(附件1)。
2. 團體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1份(附件2)。
3. 服務成果報告書 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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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評審項目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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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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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項目與評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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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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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審項目:
(一)組織功能(25%)
組織服務計畫(例如:服務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籌措方式/來源)、志工服務規則(如:職務說明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使用管理、志工保險、福利、考評及獎懲等。
(二)服務績效(25%)
服務效益、服務品質、服務具體優良事蹟、服務效率、運用與結合社會資源成果等。
(三)服務特色(40%)
具有在地化的服務特色、創新項目、特殊性,有別於一般的服務項目。
(四)其他(10%)
特殊貢獻、推展願景等。
二、評審方式
(一)初審:由各區公所依符合推薦標準者推薦。
(二)決審:
1.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及有實務經驗之委員成立評審小組,就初審合格者進行書面審核方式辦理,審核獲選績優志工小隊者以公文通知得獎者蒞臨受獎公開表揚。
2.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依決審結果至多取5組為本屆優良長青志工績優團隊,惟平均總評分未達85分者,不得列入績優志工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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