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聯絡資訊
(一)承辦人員:人民團體科李琇瑛
(二)聯絡電話:06-2979373
(三)傳真號碼:06-2982548
(四)地 址:708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獎勵
臺南市(下稱本市)熱心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經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志願服務證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最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之志願服務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個人獎勵:
1.銅質獎: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
2.銀質獎:服務年資滿六年,服務累計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者。
3.金質獎:服務年資滿十年,服務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銀質獎者。
(二)團體獎勵
本市境內推展志願服務之運用單位,其團體服務績效經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者,每年以三至五單位為限,由本府頒授績優志願服務團體績優獎章。
受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推動志願服務工作之公私立機關(機構)所屬志願服務團體(隊)或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每團體(隊)至少要有
二十人以上,團體(隊)之業務、會務、財務,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
(二)定期辦理或參與各項志願服務人員訓練、研習及聯誼活動。
(三)承辦人員應建立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基本資料,並依規定按時予以登錄服務紀錄冊。
(四)志願服務人員有按時登錄服務工作紀錄及提交報表,並適時做管理。
(五)提供志願服務成效卓著(附相關成果資料)。
-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中符合個人獎勵標準者擇優推薦送本府辦理。前項人員,每五十人可推薦一人,不足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各獎項之評選,由本府組成評選小組辦理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四、申請文件:
(一)個人獎勵
1.個人獎勵推薦表
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3.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團體獎勵
1.團體推薦表
2.績效成果報告1式10分,請依評選項目撰寫
五、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8/25(五)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