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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表揚

112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表揚
 
壹、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
表揚獎項
推薦標準
家庭志工
 
一、家庭中2人(含)以上領有政府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於參與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3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運用單位推薦得為評審表揚對象:
    (1)克盡職責,對提升志願服務品質,有創新特色者。
    (2)積極進取,對促進公共事務效能,有傑出貢獻者。
    (3)永續經營,對增進社會公益事業,有卓越成效者。
    (4)兢兢業業,對推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成果者。
    (5)認真學習,對精進志願服務知能,有顯著表現者。
三、推薦家庭成員最近5年(108年至112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推薦為評審表揚對象。
貳、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推薦獎項
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家庭志工
 
一、推薦方式:
  1.由本市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屬運用單位所推薦之家庭志工經審查後,最多推薦2組優良家庭志工參與決審。
  2.以未曾接受本市家庭志工表揚者為推薦對象,已獲獎表揚者,不得重複推薦
  3.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係自90年1月22日起算至112年6月30日止。
二、檢附文件如下:
  1.家庭成員每人推薦表正本各1份(附件1),採雙面列印,1個家庭合訂為1份,並於編號欄位註明1-1以此類推。
  2.推薦家庭志工成員每人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各1份(附件2)。
  3.推薦家庭志工成員每人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核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1份(附件3)。
  4.服務單位所開立之服務績效證明書(附件4)。
  5.推薦家庭志工成員在志願服務領域教育訓練結業證明、相關獎項獎狀及證書、傑出成就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以10頁為限)影本1份,如無則免附。
  6.推薦家庭志工成員簡歷(含服務內容、特色、績效及心得等,以1,000字為原則)正本1份(附件5)。
  7.推薦志工家庭不同內容之清晰生活照4張,請浮貼於黏貼用紙(附件6),請勿檢附掃描照片。
  8.推薦志工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茲證明家庭關係文件影本1份(1家庭僅需提供1份)
  9.以上文件需裝訂成冊1式10份。
參、評審項目與方式
評選獎項
評審項目與評審方式
家庭志工
 
一、評審項目:
    (一)服務績效(35%)
        服務年資、時數及志工成員數、服務具體優良事蹟、服務效率、運用社會資源成果及具體創新改進事項。
    (二)服務倫理(35%)
        服務認同感及持續性,與服務對象、運用單位、志工間之互動關係、家庭關係。
    (三)教育訓練(20%)
        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幹部訓練、其他專業訓練及研討會、幹部會議等。
    (四)其他或特殊貢獻(10%)
二、評審方式:
   (一)初審: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符合推薦標準者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管推薦。
   (二)複審: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屬運用單位所推薦之家庭志工團隊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三)決審
      1.本局(依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地方主管機關)遴聘專精志願服務之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共3人組成「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評選小組,決審慎評定出年度優良家庭志工團隊若干隊。
      2.優良家庭志工團隊依決審結果至多取5組為本屆優良家庭志工團隊,惟平均總評分未達85分者,不得列入優良家庭志工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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