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0/4/7 下午 04:59:13
一、目 的:
為落實志願服務法,建立志願服務制度,鼓勵運作良好,著有績效之志工團隊,以激勵士氣,並精進服務品質與效能。
二、依 據:依志願服務法第19條。
三、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四、協辦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參選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之志工團隊:
(一)於108年12月31日前在各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政府立案)成立滿3年以上之志工團隊。
(二)志工團隊人數達20人以上,且對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確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近5年 (104年至108年)未曾獲本部獎勵者(獲獎紀錄公告於本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公告區/最新消息,網址:https://vol.mohw.gov.tw/)。
六、推薦作業:
(一)志願服務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得擇優推薦符合參選條件者,每單位至多可推薦2個團隊。
(二)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志工團隊推薦作業,應填具推薦表(如檔案下載),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7月31日前(以郵戳為憑)函送本部辦理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