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一、承辦:內政部
二、獎勵申請對象: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三、獎勵申請辦法:
(一)志工符合資格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秘書室彙辦。
四、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五、完整申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