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一、承辦:勞動部
二、獎勵申請對象: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作,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
- 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 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 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獎勵申請辦法: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表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及志願服務團隊符合資格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
(一)績優勞工志工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一、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報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
(二)資深勞工志工: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三)並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報本部審核通過後,公開獎勵之。
※獲選拔為績優勞工志工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之。
四、志工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 金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 銀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 銅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經評定為績效卓著者,頒予獎牌一面。
(三)資深勞工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 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頒予金質獎章。
- 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頒予銀質獎章
※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經評定為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不得連續推薦。
五、完整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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