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志願服務法,建立志願服務制度,鼓勵運作良好、著有績效之志工團隊,以激勵士氣,並精進服務品質與效能。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3條相關規定。
三、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四、協辦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參選條件: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志工團隊
(一)114年12月31日前在各機關(構)、學校、法人或政府立案團體成立滿3年以上之志工團隊。
(二)志工團隊人數達20人以上,且對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確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近6年(109年至114年)未曾獲本部獎勵者(獲獎紀錄公告於本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公告區/最新消息,網址:https://vol.mohw.gov.tw/)。
六、推薦作業:
(一)志願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得擇優推薦符合參選條件者,每單位至多可推薦2個團隊,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優推薦各領域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確有具體優良事蹟之志工團隊參選。
(二)運用單位就所轄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推薦書表(如附件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於115年5月26日前,報本法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後,應造冊及研提意見,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115年6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報本部辦理。
七、評選項目及程序:
(一)評選項目:組織功能、服務績效、教育訓練、服務倫理與文化、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創新方案績效等項目予以評選(如附件2)。
(二)評選程序:
1.初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15年5月31日前受理志工團隊報名,初審後,擇優推薦至多2個團隊,於115年6月30日前造具名冊(如附件3)連同推薦書表送本部辦理複審。
2.複審:
(1) 由本部敦聘學者專家5人組成複審委員會,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所推薦之志工及志工團隊進行書面審核,選出優良者。
(2) 複審成績總分達80分以上者,方具獲選資格。
(3) 本部召開複審會議,由複審委員會評定當選志工團隊,至多以25個團隊為原則。
八、獎勵表揚:
(一)績優志工團隊:各頒給獎座1座、得獎證書1幀及獎勵金。
(二)得獎團隊名單公布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站」(https://vol.mohw.gov.tw/),專函通知,並擇期公開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