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獎勵青年自組團隊參與志工行動計畫」,歡迎青年志工踴躍參與提出申請!
鼓勵15至35歲青年進行志願服務提案,分為一般型及深耕型計畫,服務至少12小時及至少36小時,獎勵金分別最高為3萬元及10萬元,報名期程詳附件計畫說明。
歡迎青年夥伴踴躍報名提案,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獎勵青年自組團隊參與志工行動計畫說明,請見相關附件。
一、請各受評單位將評鑑書面資料暨相關佐證資料(完成裝訂)各5份,於本(111)年8月31日(星期三)前函送社會局。
二、受評單位採分組評鑑:評鑑109年1月1日前,本市已備案之社福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不含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178個受評單位。
三、評鑑項目及指標:分為核心指標(40分)、特色指標(60分)及加分指標(12分),詳如評鑑實施計畫。
評鑑實施計畫相關電子檔可至下載專區>檔案庫下載。
四、實施期程:採每2年評鑑1次,本次評鑑資料期程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採書面評鑑,分為四階段辦理。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
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
一、為辦理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特訂定本作業指引。
二、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服務時數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分別依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所定時數認定相關作業規定,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並造具名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志工得檢具前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第3點規定及附件如下供參
三個月以上無登入紀錄之帳號將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