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111年度臺南市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表揚
 
壹、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
表揚獎項
推薦標準
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一等勳章獎
一、加入長青志工團1年以上之志工小隊志工。
二、志工小隊人數須達20人以上,每20人推薦1人,每個志工小隊至多推薦1人。
三、推薦之志工需服務滿1年以上,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且其服務時數之認定是採刷卡累計方式,倘為紙本累計之時數,不予採計。
四、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108年12月6日起算至111年6月30日止。
五、曾經獲獎表揚之志工,不得重複推薦。
貳、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推薦獎項
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一等勳章獎
一、推薦方式:
    由各區公所/各局處依符合推薦標準者推薦。
二、檢附文件
1.    績優志工個人推薦表正本1(附件1)
2.    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1(附件2)
3.    申請名冊(附件3)
 

相關附件

個人獎勵推薦表-附件1.doc
績效證明書-附件2.odt
申請名冊-附件3.xls

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聯絡資訊

(一)承辦人員:人民團體科李琇瑛

(二)聯絡電話:06-2979373

(三)傳真號碼:06-2982548

(四)地  址:708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二段315號6樓

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獎勵

臺南市(下稱本市)熱心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經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志願服務證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最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之志願服務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給予個人獎勵:

1.銅質獎: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

2.銀質獎:服務年資滿六年,服務累計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者

3.金質獎:服務年資滿十年,服務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銀質獎者

(二)團體獎勵

本市境內推展志願服務之運用單位,其團體服務績效經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者,每年以三至五單位為限,由本府頒授績優志願服務團體績優獎章。

四、申請文件:

(一)個人獎勵

1.個人獎勵推薦表

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3.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團體獎勵

1.團體推薦表

2.績效成果報告110分,請依評選項目撰寫

相關附件

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pdf
獎勵名冊.xls
團體評選項目及評分.doc
績效證明書.odt
111年團體推薦表.doc
個人獎勵推薦表.doc
 
111年度臺南市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表揚
 
壹、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
表揚獎項
推薦標準
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
一、加入長青志工團1年以上之志工小隊。
二、志工小隊人數須達20人以上。
三、志工小隊需具有服務特色。
貳、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推薦獎項
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
一、推薦方式:
    由各區公所/各局處依符合推薦標準者推薦。
二、檢附文件
1.    推薦表(附件1)
2.    團體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1(附件2)
3.    服務成果報告書 10份。
參、評審項目與方式
評選獎項
評審項目與評審方式
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
一、評審項目:
    (一)組織功能(25%)
        組織服務計畫(例如:服務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籌措方式/來源)、志工服務規則(如:職務說明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使用管理志工保險、福利、考評及獎懲等。
    (二)服務績效(25%)
        服務效益、服務品質、服務具體優良事蹟、服務效率、運用與結合社會資源成果等。
    (三)服務特色(40%)
        具有在地化的服務特色、創新項目、特殊性,有別於一般的服務項目。
    (四)其他(10%)
        特殊貢獻、推展願景等。
二、評審方式
    (一)初審:由各區公所依符合推薦標準者推薦。
    (二)決審:
      1.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及有實務經驗之委員成立評審小組,就初審合格者進行書面審核方式辦理,審核獲選績優志工小隊者以公文通知得獎者蒞臨受獎公開表揚。
      2.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依決審結果至多取5組為本屆優良長青志工績優團隊,惟平均總評分未達85分者,不得列入績優志工小隊。
 

相關附件

團體推薦表-附件1.doc
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附件2.doc
 
111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表揚
 
壹、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
表揚獎項
推薦標準
家庭志工
 
一、家庭中2人(含)以上領有政府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於參與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3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運用單位推薦得為評審表揚對象:
    (1)克盡職責,對提升志願服務品質,有創新特色者。
    (2)積極進取,對促進公共事務效能,有傑出貢獻者。
    (3)永續經營,對增進社會公益事業,有卓越成效者。
    (4)兢兢業業,對推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成果者。
    (5)認真學習,對精進志願服務知能,有顯著表現者。
三、推薦家庭成員最近5年(107年至111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推薦為評審表揚對象。
貳、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推薦獎項
推薦方式及檢附文件
家庭志工
 
一、推薦方式:
  1.由本市志願服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屬運用單位所推薦之家庭志工經審查後,最多推薦2組優良家庭志工參與決審。
  2.以未曾接受本市家庭志工表揚者為推薦對象,已獲獎表揚者,不得重複推薦
  3.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係自90年1月22日起算至111年6月30日止。
二、檢附文件如下:
  1.家庭成員每人推薦表正本各1份(附件1),採雙面列印,1個家庭合訂為1份,並於編號欄位註明1-1以此類推。
  2.推薦家庭志工成員每人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各1份(附件2)。
  3.推薦家庭志工成員每人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核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1份(附件3)。
  4.服務單位所開立之服務績效證明書(附件4)。
  5.推薦家庭志工成員在志願服務領域教育訓練結業證明、相關獎項獎狀及證書、傑出成就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以10頁為限)影本1份,如無則免附。
  6.推薦家庭志工成員簡歷(含服務內容、特色、績效及心得等,以1,000字為原則)正本1份(附件5)。
  7.推薦志工家庭不同內容之清晰生活照4張,請浮貼於黏貼用紙(附件6),請勿檢附掃描照片。
  8.推薦志工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茲證明家庭關係文件影本1份(1家庭僅需提供1份)
  9.以上文件需裝訂成冊110份。
參、評審項目與方式
評選獎項
評審項目與評審方式
家庭志工
 
一、評審項目:
    (一)服務績效(35%)
        服務年資、時數及志工成員數、服務具體優良事蹟、服務效率、運用社會資源成果及具體創新改進事項。
    (二)服務倫理(35%)
        服務認同感及持續性,與服務對象、運用單位、志
        工間之互動關係、家庭關係。
    (三)教育訓練(20%)
        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幹部訓練、其他專業訓練及研討會、幹部會議等。
    (四)其他或特殊貢獻(10%)
二、評審方式:
   (一)初審: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符合推薦標準者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管推薦。
   (二)複審: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屬運用單位所推薦之家庭志工團隊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三)決審
      1.本局(依志願服務法規定之地方主管機關)遴聘專精志願服務之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共3人組成「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評選小組,決審慎評定出年度優良家庭志工團隊若干隊。
      2.優良家庭志工團隊依決審結果至多取5組為本屆優良家庭志工團隊,惟平均總評分未達85分者,不得列入優良家庭志工團隊。
 

 

相關附件

家庭志工獎-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附件2.doc
紀錄冊正面影本-附件3.pdf
績效證明書-附件4.odt
成員簡歷-附件5.odt
家庭志工獎-推薦家庭生活照黏貼用紙-附件6.doc
推薦表-附件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