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年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綜類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實施計畫
2026-04-08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5年社會福利暨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績效評鑑實施計畫
一、 依據:
( 一) 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3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 二) 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4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二、 目的:為瞭解本市社會福利暨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之成果,鼓勵績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落實志願服務法制與中央政策,提升志願服務績效與品質。
三、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四、 實施期程:採每2年評鑑1次,本次評鑑資料期程為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 評鑑對象:113年1月1日前備案之社綜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詳細評鑑辦法:請參閱附件「 115年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綜類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實施計畫_公告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