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表揚
2024-06-20
113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表揚
壹、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
表揚獎項
推薦標準
家庭志工
一、家庭中2人(含)以上領有政府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於參與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3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運用單位推薦得為評審表揚對象:
(1)克盡職責,對提升志願服務品質,有創新特色者。
(2)積極進取,對促進公共事務效能,有傑出貢獻者。
(3)永續經營,對增進社會公益事業,有卓越成效者。
(4)兢兢業業,對推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成果者。
(5)認真學習,對精進志願服務知能,有顯著表現者。
三、推薦家庭成員最近5年(109年至113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推薦為評審表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