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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表揚

2024-06-20

113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表揚
 
壹、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
表揚獎項
推薦標準
家庭志工
 
一、家庭中2人(含)以上領有政府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於參與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3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1,0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運用單位推薦得為評審表揚對象:
    (1)克盡職責,對提升志願服務品質,有創新特色者。
    (2)積極進取,對促進公共事務效能,有傑出貢獻者。
    (3)永續經營,對增進社會公益事業,有卓越成效者。
    (4)兢兢業業,對推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成果者。
    (5)認真學習,對精進志願服務知能,有顯著表現者。


三、推薦家庭成員最近5年(109年至113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推薦為評審表揚對象。

113年1月1日起志願服務榮譽卡全面線上申請,申請辦法請詳閱本官網 榮譽卡—線上申請榮譽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