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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第30屆志願服務楷模「金駝獎」選拔 6/30截止

2025-04-22

一、宗旨:為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提昇服務品質,以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發展,特設置全國志工最高榮譽-「金駝獎」。
二、指導及補助單位:衛生福利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
五、候選對象:
(一)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或志願服務團體,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六、候選標準:
(一)凡於本(114)年5月31日前在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服務滿15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3,000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下列獎項之一者:

  1. 推薦單位隸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勵(以最高獎項者優先)。
  2. 「志願服務法」所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之獎勵。
  3.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特別志願服務獎章」或「一等志願服務獎章」之獎勵。

除上述基本要件外,另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足為志願服務工作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 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 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
  • 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
  • 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
  • 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或志願服務團體,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不受前項服務年資、時數及獎勵之限制。
(三)曾榮獲本獎項者,不得再重複被推薦。
(四)最近10年內(104年至113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七、推薦方式: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均得依據本要點擇優推薦具有候選標準者(每單位至多可推薦2人),將其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資料填寫於推薦表中向主辦單位推薦。
八、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請於本(114)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檢附候選人相關資料(免備函),一併掛號寄送: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40號11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收(聯絡電話:02-23917766;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二)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WORD標楷體橫書繕打一式12份(正本1份、影本11份),其中「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請按評選項目(共4項,詳如本要點第九項第一點)分項分點敘述(含「志願服務法」施行前之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
  2. 依據「志願服務法」核發之志願服務紀錄冊(含:紀錄冊封面及服務時數、訓練、表揚獎勵記載之全部資料)影本1份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服務登錄證明(應加蓋關防或圖記);符合候選標準(二)之志工,免附志願服務紀錄冊。
  3. 候選人以往在志願服務方面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得獎獎狀、得獎證書、傑出成就或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雙面影印,以20頁為限)影本各1份。
  4. 候選人無民事、刑事紀錄保證書正本1份。(如附件)
  5. 候選人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正本1份。(如附件)
  6. 候選人簡歷(含:服務內容、特色、績效及心得等,以750字為原則)1份。
  7. 候選人2吋正面半身近照2張,其中1張貼在推薦表正本,另1張請用信封裝袋,1人1信封袋,並於照片背面及信封正面書寫候選人姓名。
  8. 另請傳送(未蓋印前)推薦表及候選人簡歷Word電子檔至:volunteer@vol.org.tw。

(三)選拔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主辦單位網站http://www.vol.org.tw-「資源分享」下載,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A4規格紙張雙面影印,以期文件整齊;另為資料整理方便,所送推薦表一式12份及相關文件1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透明)夾。

九、評選項目及程序:
(一)依據第五項候選對象第一款申請者評選項目:

  1. 服務績效(佔50﹪):服務年資及時數、服務具體優良事蹟、服務效率、運用社會資源成果及具體創新改進事項。
  2. 教育訓練(佔20﹪):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幹部訓練、其他專業訓練及研討會、幹部會議等。
  3. 服務倫理(佔20﹪):服務認同感及持續性,與服務對象、運用單位、志工間之互動關係。
  4. 其他特殊貢獻(佔10﹪)。

(二)依據第五項候選對象第二款申請者以管理成效、團體參與、貢獻度、開發
及結合社會資源等項目進行綜合評選。
(三)評選程序:

  1. 初審:由主辦單位聘請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專家組成初評小組,就推薦候選人資料選出合格者。
  2. 複審:由主辦單位聘請深具社會工作專業素養之專家,就初審合格者資料予以複審,並進行電話訪問或視訊後選出優良者。
  3. 決審: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9人組成金駝獎評審委員會,就複審成績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兼顧不同服務類別,審慎評選決定當選人,最多以10人為限。

十、獎勵:當選人經評定後,除個別通知外,並訂於本(114)年11月初舉行頒獎典禮,另編印專輯及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宣揚其優良事蹟。獎勵內容為:
(一)金駝獎座 乙座
(二)得獎評定證書 乙份
十一、附則:
(一)本要點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90年1月22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本(114)年5月31日止。
(二)候選人若在數個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及時數可以併計,並以志願服務紀錄冊上所記載服務年資及時數為依據,在推薦表中也須分別略述在各單位服務事蹟。惟候選人在其推薦單位服務年資應滿10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500小時以上,目前仍持續在推薦單位服務,否則一律不予評審。
(三)每位候選人僅能由一個單位推薦,如有重覆推薦,以主辦單位收件先後順序決定其推薦單位。
(四)本要點所稱「推薦單位」係指候選人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包括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不得以志願服務團(隊)、中心(如社會局所轄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科、課、室、處(如縣市政府社會處、醫院社會服務處)、組等為推薦單位;惟中心或局、處如係屬獨立單位(可自行發公文)則可。
(五)請推薦單位送件前詳細檢核應附資料是否齊全,資料齊全者方可參與選拔,不齊全者恕不接受補件。所送資料務必確實且不得偽造,如經檢舉並經主辦單位查證確有偽造不實者,即予取消參選資格;若已獲頒本獎項者,則收回獎座、獎章、得獎評定證書,並註銷得獎紀錄。
(六)已獲頒本獎項者,日後如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則收回獎座及得獎評定證書,並註銷得獎紀錄。
(七)主辦單位及金駝獎評審委員會將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進行評選;惟得獎名額有限,難免會有遺珠之憾,請推薦單位及候選人尊重評審委員會之最後決定,不得異議。
(八)得獎名單將於本(114年10月15日於主辦單位網站http://www.vol.org.tw-「活動訊息」公布,未得獎之候選人及其推薦單位恕不另行通知。
(九)各推薦單位所送之候選人相關資料,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還,並由主辦單位於頒獎典禮結束後銷毀。
(十)本獎項除在選拔期間依選拔要點之規定接受推薦,並予評選得獎人外;如主辦單位平時發現確有特殊顯著貢獻,且極具具體優良事蹟者,得主動洽請相關運用單位填具詳細資料函薦主辦單位,經主辦單位常設之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併案頒獎或另行擇期頒獎,以收劍及履及、揚善宜時之功效。
十二、本要點提經主辦單位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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